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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梁淑春与王淑丽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淑春,王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811号申请执行人:梁淑春,女,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王淑丽,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梁淑春与王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正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