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梁淑春与王淑丽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淑春,王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811号申请执行人:梁淑春,女,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王淑丽,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梁淑春与王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正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