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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赵绮辉与宋永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绮辉,宋永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974号申请执行人赵绮辉,男,住敖汉旗。被执行人宋永岐,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赵绮辉与宋永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赵绮辉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6)内0430民初3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承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