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执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赵绮辉与宋永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绮辉,宋永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974号申请执行人赵绮辉,男,住敖汉旗。被执行人宋永岐,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赵绮辉与宋永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赵绮辉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6)内0430民初3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承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