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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吴艳丽与时忠民、周脉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艳丽,时忠民,周脉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吴艳丽,居民。被执行人时忠民,居民。被执行人周脉云,居民。吴艳丽诉时忠民、周脉云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江苏省沛县公证处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徐沛证执字第12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执行证书:“被申请执行人为时忠民、周脉云,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伍万元,利息捌仟肆佰玖拾壹元”。因被执行人时忠民、周脉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艳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时忠民、周脉云的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查询其工商登记情况和车辆,无登记信息;查询其房地产和土地,被执行人时忠民名下的唯一住房已被本案查封,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至今未能有效执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的情形下,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沛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2执10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可以重新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林执行员 李 林执行员 董再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巨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