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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6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日暖与陈柱明、叶丽娥、陈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日暖,陈柱明,叶丽娥,陈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6829号原告:陈日暖,男,汉族,1953年8月29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陈李康,广东君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柱明,男,汉族,1955年2月22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叶丽娥,女,汉族,1956年12月24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陈伟强,男,汉族,1981年10月30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陈日暖与被告陈柱明、叶丽娥、陈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日暖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柱明、叶丽娥、陈伟强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原告陈日暖名下位于东莞市大朗镇富华北路1号福都花园3单元306房产(房产证号:2000335811)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日暖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陈日暖名下位于东莞市大朗镇富华北路1号福都花园XXX单元XXX房产(房产证号:XXXXXXXXX)。二、冻结被告陈柱明、叶丽娥、陈伟强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雷瑟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晓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