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21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白伟与盖长文、盖丽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伟,盖长文,盖丽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1民初341号原告白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于春笑,萝北县爱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盖长文,男,汉族。被告盖丽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伟诉被告盖长文、盖丽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