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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21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白伟与盖长文、盖丽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伟,盖长文,盖丽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1民初341号原告白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于春笑,萝北县爱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盖长文,男,汉族。被告盖丽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伟诉被告盖长文、盖丽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