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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被告赵占良、刘书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赵占良,刘书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238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172号泰丰大厦,组织机构代码:56485229-2。代表人郑晓东。被告赵占良,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号名门华都********室,身份证号:1324391968********。被告刘书会,女,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同赵占良,身份证号:1301251986********。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告赵占良、刘书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205元,减半收取为10102.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负担。审 判 员  赵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崔孟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