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行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带荣与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衡阳市晨峰汽车有限公司行政确认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带荣,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衡阳市晨峰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带荣。委托代理人:王建衡。委托代理人:阳帅君,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芙蓉路**号。法定代表人:彭幼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罗森,该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阳璇,该局劳动保障法规科副科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衡阳市晨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杨柳村*组*号。法定代表人:张俊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李带荣诉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衡阳市晨峰汽车有限公司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衡蒸法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衡阳市晨峰汽车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衡中法行终字第7号行政裁定,撤销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4)衡蒸法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经重审,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衡蒸行重字第4号行政判决。衡阳市晨峰汽车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衡中法行终字第57号行政判决。李带荣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带荣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认定“李带荣是××”系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2.××能不能认定为工伤,目前还没有具体界定。二审法院作为本案判决的法律依据是错误的。3.二审判决程序错误。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衡蒸行重字第4号行政判决后,被申请人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规定的上诉期内没有上诉,应视为服从判决。只有晨峰汽车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综上,请求撤销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行终字第57号行政判决,维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5)衡蒸行重字第4号行政判决;由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的焦点是造成李带荣的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3级,极高危组),是因事故,××所致。医院虽入院诊断李带荣为“1.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2.××(3级,极高危组)”,××造成,还是事故(摔倒)引起。二审认定的事实,尚不能得出李带荣为××倒地的结论。二审法院认为李带荣为××倒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付海燕代理审判员 张少波代理审判员 刘柯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海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