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3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北京今京西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韩新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今京西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韩新年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3306号原告:北京今京西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人:段宗军,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玲,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新年。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今京西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被告韩新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今京西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35元,其余3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郭 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鹏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