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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宁波市鄞州集仕港紫色亮点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宁波市鄞州集仕港紫色亮点娱乐会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46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组织机构代码为50002109-4)。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周华超,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集仕港紫色亮点娱乐会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集仕港镇利时购物广场5幢301室。经营者:干剑波,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宁波市鄞州集仕港紫色亮点娱乐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员 凌碧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芸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