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执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淑静、王子厚等与临朐县骨科医院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静,王子厚,魏华,吴爱玲,李金玲,临朐县骨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1094号申请执行人王淑静。申请执行人王子厚。申请执行人魏华。申请执行人吴爱玲。申请执行人李金玲。被执行人临朐县骨科医院,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吕家庙村。负责人王之君。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6】第03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临朐县骨科医院银行存款1196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忠审判员 王树润审判员 王金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