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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执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淑静、王子厚等与临朐县骨科医院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静,王子厚,魏华,吴爱玲,李金玲,临朐县骨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1094号申请执行人王淑静。申请执行人王子厚。申请执行人魏华。申请执行人吴爱玲。申请执行人李金玲。被执行人临朐县骨科医院,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吕家庙村。负责人王之君。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6】第03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临朐县骨科医院银行存款1196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忠审判员  王树润审判员  王金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