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7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蒲俊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蒲俊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7民初350号原告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勇,该社不良资产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被告蒲俊伶,女,生于1986年1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蒲俊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蒲俊伶与我社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蒲俊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任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