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721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汪新广与陈耀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新广,陈耀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17**民初684号原告汪新广,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陈耀雨,男,47岁,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新广诉被告陈耀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新广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新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诚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