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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2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许永潮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2752号申请人许永潮与被执行人杭州广丰纸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第715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永潮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7484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93.5元及申请执行费4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广丰纸业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已破产立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向申请人作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被执行人杭州广丰纸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27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52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喻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益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