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2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玉涛与鲁水明、周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涛,鲁水明,周爱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2505号原告王玉涛。委托代理人周冯春,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水明。被告周爱芬。原告王玉涛诉被告鲁水明、周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施一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两被告下落不明,于同年3月3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玉涛的委托代理人周冯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水明、周爱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玉涛诉称:2016年1月15日,被告鲁水明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予以确认,承诺于2016年1月30日前归还,同时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借款到期后,被告鲁水明至今未按约还本付息。案涉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周爱芬应负共同还款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鲁水明、周爱芬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两被告于1990年1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2月1日登记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离婚登记信息各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等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鲁水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鲁水明尚欠原告借款100000元未还属实,原告要求其返还该笔借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支持。本案诉争的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借款系被告鲁水明的个人债务,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周爱芬负有共同返还的义务。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鲁水明、周爱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玉涛借款100000元。如果鲁水明、周爱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鲁水明、周爱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 判 长 施一丹人民陪审员 瞿 萍人民陪审员 何小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