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福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张恒江与草房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恒江,草房村委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福民初字第740号原告张恒江被告草房村委会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张恒江诉被告草房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东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之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