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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91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北京进步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廊坊开发区中油龙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进步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中油龙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91民初706号原告北京进步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华展国际公寓C座706号。法定代表人陶玉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善春,公司员工。被告廊坊开发区中油龙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云鹏道南。法定代表人袁满仓,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进步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开发区中油龙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进步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552元由原告北京进步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