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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8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曼君与李庆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曼君,李庆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8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张曼君。被执行人李庆刚。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曼君与被执行人李庆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28民初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玉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