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8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曼君与李庆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曼君,李庆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8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张曼君。被执行人李庆刚。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曼君与被执行人李庆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28民初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玉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