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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3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宁某公司诉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某公司,刘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民初1123号原告:西宁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海,西宁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花、鞠颖、黄岁芳,西宁某公司职工。被告:刘某。本院审理原告西宁某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宁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宁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 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