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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2民初8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国际货运分公司与江西敏鹰投资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国际货运分公司,江西敏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2民初810号之一原告: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国际货运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霍山路170号3幢10楼365室。代表人:吕秀文,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强,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敏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县府南路146号。法定代表人:程受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程新华,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国际货运分公司与被告江西敏鹰投资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正在协商货物处置方案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正在协商货物处置方案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国际货运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敏鹰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刘 琼审 判 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王美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亦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