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严伯生与赵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伯生,赵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241号申请执行人严伯生,居民。被执行人赵洋,居民。申请执行人严伯生与被执行人赵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开民初字第01171号民事判决书。经权利人严伯生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短期内不能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开民初字第011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永光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红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