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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良,甘杰元,甘珊霭,林群,甘天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177号申请执行人李勇良申请执行人甘杰元申请执行人甘珊霭被执行人林群被执行人甘天欣申请人李勇良、甘杰元、甘珊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群、甘天欣生命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林群、甘天欣在继承被继承人甘志光的遗产范围内赔偿4904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另计)给申请人,被执行人林群、甘天欣负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执行申请费7310元。但被执行人林群、甘天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在审理中确认的被执行人林群、甘天欣继承的遗产有冰箱、洗衣机,木床和木沙发,申请执行人明确放弃以上物品的执行。被执行人继承被继承人甘志光的遗产范围还有房产,由于份额未确定,本院不适宜执行,应待继承房产的份额确定后另行提出执行申请或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林群、甘天欣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勇良、甘杰元、甘珊霭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炎审 判 员  黄桂强代理审判员  杨子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枢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