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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8刑初66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2016年3月29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6〕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的住房内,以1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周某。2016年3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的住房卧室内,以1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净重0.14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周某,交易完成后李某某即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查获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毒品提取、称量、毒品封存等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通话清单,捉获经过,垫资笔录及照片,证人周某、冯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的管理规定,两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一次净重0.14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二、扣押的违禁品甲基苯丙胺0.14克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余伶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