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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邹锦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锦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刑初66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锦华,男,身份证号码×××3417,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2000年6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原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8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5月2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1月9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016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6)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锦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嘉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锦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邹锦华在佛山市禅城区安怀大街16座楼下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凌某贩卖一包净重0.1克的毒品海洛因。交易完毕后,两人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被告人邹锦华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100元及其联系贩毒用的手机一部,在凌某身上缴获其刚购买的毒品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邹锦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凌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手机通话记录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书,情况说明,户籍材料及前科材料,被告人邹锦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锦华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邹锦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再犯罪行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行为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锦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邹锦华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锦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2、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0.1克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10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毛月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顺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