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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4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兰州鸿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程吉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鸿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程吉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4089号原告兰州鸿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畅家巷174号103号。法定代表人朱国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程吉锋,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鸿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吉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州鸿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程吉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兰州鸿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杜宝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