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执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秦一鸣与山东成武中天绿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成武中天绿业生态园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一鸣,山东成武中天绿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成武中天绿业生态园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1393号申请执行人秦一鸣。被执行人山东成武中天绿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成武县枣曹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梁忠祥。被执行人山东成武中天绿业生态园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成武县枣曹路西段路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一鸣与山东成武中天绿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成武中天绿业生态园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需终结。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成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宗景审判员 李连领审判员 刘仰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