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81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江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982号原告江某。被告秦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江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秦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对被告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江某承担。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哲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