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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81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江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982号原告江某。被告秦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江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秦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对被告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江某承担。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哲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