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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恢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黄敬祥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黄敬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恢16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熊伟国。被执行人黄敬祥,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东县玉湖镇。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黄敬祥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交罚决字第GA0206139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5)深中法执字第1745号,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自行履行了义务,本院依法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了执行款人民币30000元及执行费人民币350元。本院将执行款划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在前次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粤BMXX**东风牌汽车一辆,单位实际查扣。本院认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交罚决字第GA0206139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粤BMXX**东风牌汽车一辆的查封;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交罚决字第GA0206139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莹莹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徐 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麦权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