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赵德林与温美玲、李润泽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林,温美玲,李润泽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1063号原告赵德林,住安达市。被告温美玲,住安达市。被告李润泽,住山西省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林与被告温美玲、李润泽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林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德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00元由原告赵德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春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