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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赵德林与温美玲、李润泽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林,温美玲,李润泽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1063号原告赵德林,住安达市。被告温美玲,住安达市。被告李润泽,住山西省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林与被告温美玲、李润泽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林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德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00元由原告赵德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春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