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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刑更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吴文荣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文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748号罪犯吴文荣,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贵州省独山县。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独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文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2012年9月6日从白云新犯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东坡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文荣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文荣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审判员  杨晓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龚令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