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7执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展尚商贸有限公司与黎新辉、周勇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南宁展尚商贸有限公司,黎新辉,周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7执96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展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安路虎邱城北钢材市场B5栋4号铺面,法定代表人:黄云峰。被执行人:赵春林,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住址: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黎新辉,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住址:南宁市。被执行人:周勇军,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住址:南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赵春林、黎新辉、周勇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春林名下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中16号亚美加组团1号楼1单元401号,期限为三年。审判员 罗忠布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闭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