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4民初2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梁文汉、罗嘉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梁文汉,罗嘉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273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323E。负责人肖立卫。委托代理人严秀芳,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旺,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文汉,男,汉族。被告罗嘉妮,女,汉族。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梁文汉、罗嘉妮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严秀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文汉、罗嘉妮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梁文汉向原告申请办理中行信用卡(卡号:51×××83)。被告梁文汉持该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2016年2月6日共透支欠款369988.88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梁文汉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罗嘉妮与被告梁文汉为夫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罗嘉妮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梁文汉向原告清偿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369988.88元(暂计至2016年2月6日,其中本金260170.38元,利息25907.58元,滞纳金67470.9元,年费800元,手续费15640.02元),之后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2.被告罗嘉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梁文汉、罗嘉妮未提出答辩。经审查,除对截止2016年2月6日被告梁文汉欠款金额以及二位被告为夫妻的事实不予确认之外,本院对原告起诉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金额×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除按照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最低还款额-已还款金额)×5%]。截止2016年2月6日,被告梁文汉拖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60170.38元、利息25907.58元、年费800元、手续费15640.02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信用卡合同关系,被告梁文汉在透支后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梁文汉偿还透支本息、滞纳金、手续费及年费,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滞纳金金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虽然规定了滞纳金的计算方法,但该条款将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及所有费用和利息等均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明显加重持卡人的还款责任,属无效条款。滞纳金应按被告梁文汉拖欠的借款本金的5%收取,计13008.52元(260170.38元×5%)。原告主张的滞纳金过高,本院予以调整。另,原告主张继续计收滞纳金至清偿日止,因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梁文汉全额还款,故不存在最低还款额还款问题,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本案债务为两位被告的夫妻债务,但仅提供了二人的结婚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无原件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即使该证据属实,原告亦未能证明本案债务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原告要求被告罗嘉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文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60170.38元及利息(暂计至2016年2月6日的利息为25907.58元。之后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13008.52元、年费800元、手续费15640.02元。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6850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合计9220元,由被告梁文汉负担8000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12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明敏审 判 员  赖 洁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健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