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2民初3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新疆天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天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荠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2民初3196号原告:新疆天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工业园银河街181号。法定代表人:蓝宁。被告:陈荠,女,1976年2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天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疆天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天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3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梨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静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