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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8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青岛佳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学健、王悦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佳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学健,王悦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8740号原告:青岛佳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黄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郑泽友,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成宝,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焕国,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学健,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清水庐小区*号楼*单元***户。被告:王悦玲,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清水庐小区*号楼*单元***户。原告青岛佳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学健、王悦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佳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7元,减半收取1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