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郭风然与李贝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风然,李贝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1685号原告郭风然,女,汉族,1971年10月2日出生,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联系。委托代理人张振瑞、杜建勋(实习),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贝贝,男,汉族,1985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风然与被告李贝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诉讼标的为434000元,请求查封被告李贝贝位于焦作市山阳区长恩路1506号建业·森林半岛12-3号楼1单元55号住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编号:焦房权证山阳字第××号,土地证号:焦国用(2006)第0**号(该房屋已抵押,抵押借款金额为48万元,剩余房屋价值约20万元)。原告的担保人焦作市鑫万弘物资有限公司以公司所有的豫H×××××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贝贝位于焦作市山阳区长恩路1506号建业·森林半岛12-3号楼1单元55号住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编号:焦房权证山阳字第××号,土地证号:焦国用(2006)第0**号;二、查封原告担保人焦作市鑫万弘物资有限公司所有的豫H×××××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东东人民陪审员 李芳芳人民陪审员 王怡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敏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