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02执78号漯河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漯舞路与107交叉口北,联系电话138××××9969赵杰甫,男,汉族,住所地舞阳县莲花镇包头赵村1号赵铁墩,男,汉族,住所地舞阳县莲花镇包头赵村1号蔡盈强,男,汉族,住所地郾城区城关镇南街村10号赵卫周,男,汉族,住所地西华县奉母镇奉母行政村漯河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赵杰甫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源民初字第28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漯河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源民初字第28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向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