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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2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军与丁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丁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2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丁霖。李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28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丁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丁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军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28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霖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宇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