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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林益与黄晓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益,黄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1453号申请执行人林益,女,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黄晓勇,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申请执行人林益与被执行人黄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晓勇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林益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一、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黄晓勇立即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万元;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黄晓勇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黄晓勇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现查明如下事实:经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银行、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黄晓勇名下仅有一套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南路西侧永丰小区2#楼804单元(该套房产已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所首先查封)外,无其他财产。2016年4月28日,因被执行人黄晓勇名下除上述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林益遂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要求参与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黄晓勇名下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南路西侧永丰小区2#楼804单元房产处置后的执行款分配。同年4月29日,依申请人申请,本院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发出(2015)××执字第××号《申请参与分配函》。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查询回执、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回执、(2015)××执字第××号《申请参与分配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因本案正等待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黄晓勇名下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南路西侧永丰小区2#楼804单元房产的处置及款项分配结果,短期内无法执结,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小榕执行员  叶大松执行员  林良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