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7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奎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奎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7民初1464号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798409146G。住所地:迁西县喜峰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蔡保根,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陆永林,该联社南观信用社主任。被申请人:马奎雨,农民。系原南观小学饮料厂经营者。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奎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立国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奎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马奎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66元,减半收取4333元,由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杨立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海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