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12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程新初与缪闯、曾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新初,缪闯,曾攀,缪仁,姚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1734号原告程新初。被告缪闯。被告曾攀。被告缪仁。被告姚湄。本院受理原告程新初诉被告缪闯、曾攀、缪仁、姚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程新初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缪闯、曾攀、缪仁、姚湄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并自愿以其所有的座落于长沙市的房屋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程新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缪闯、曾攀、缪仁、姚湄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原告程新初所有的座落于长沙市的房屋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智慧人民陪审员  杨田惠人民陪审员  杨国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肖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