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文平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1731号原告:刘文平,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郊区。委托代理人:陈勇,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所地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851106874N。负责人:张巍,该行行长。原告刘文平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市分行)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贝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原告刘文平诉称其在被告农行市分行处开设的账号为6210的借记卡,于2016年1月5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走55000元。原告遂向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分局报警。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6日决定以诈骗案立案查处。原告后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上上述55000元存款损失。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账户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款55000元,原告已经就此及时报案,公安机关也已立案查处。故本案因涉嫌诈骗刑事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文平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包利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