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树明、王瑞芹、高金友、李秀荣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树明,王瑞芹,高金友,李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法定代表人:郝彬,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树明,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王瑞芹,女,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高金友,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秀荣,女,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树明、王瑞芹、高金友、李秀荣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等。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询金融系统和相关部门,暂未发现各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6)鲁1523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保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