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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商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苏州润坤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天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0792号原告苏州润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258号B幢。法定代表人杨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连文,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靳静,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市天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马运路182号。诉讼代表人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亚丽,苏州市天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组长。委托代理人李淑仪,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玉娟,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润坤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天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润坤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润坤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润坤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85元,由原告苏州润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谈永敏审 判 员  程英卫人民陪审员  黄木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