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执1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青岛锦惠通船舶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锦惠通船舶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青岛金富祥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172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锦惠通船舶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2号2602户。法定代表人郑思聪,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区山南村。法定代表人张志祥,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区山南村。法定代表人张志祥,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金富祥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区山南村。法定代表人XX运,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青岛金富祥通贸易有限公司和青岛锦惠通船舶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鲁0202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劲松审判员 徐 勇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晓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