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西村第八村民小组与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西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西村第八村民小组,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03民初1084号原告: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西村第八村民小组,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西村。委托代理人:张孟昌,男,住邢台市桥西区,系该村村民。委托代理人:赵僧柱,男,住邢台市桥西区,系该村村民。被告: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阳西村,机构代码证:1305010408967。法定代表人:李军生,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志增,男,系该村委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范立军,男,系该村委会副主任(主管土地)。原告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西村第八村民小组诉被告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西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少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西村第八村民小组的委托代理人张孟昌、赵僧柱,被告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军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增、范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西村第八村民小组诉称,原告方26户村民分得本村村南口粮地一块,四至为北至北街地、南至大沙河、西至洋槐林、东至河埝共计30亩,该地耕种使用为无限期。1999年被告与原告协商一致借用该地块,期限15年至2014年4月底到期。时任村主任张根生、支部书记张志敏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租赁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返还该地块,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用原告口粮土地30亩;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西村第八村民小组为证明其主张,提交时任村主任张根生、支部书记张志敏证明一份。被告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西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西村第八村民小组起诉被告返还该村集体口粮田30亩不成立。1、河堤没有口粮田,全部是河堤;2、村委会未与原告第八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3、时任村主任、村书记系原告第八村民小组成员;4、本着和谐社会,以和为贵,经村委会同意,请桥西法院依情依据合理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西村村民委员会下设包含原告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西村第八村民小组在内的各村集体。1995年邢台市桥西区洛西村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被告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西村村民委员会与原告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西村第八村民小组协商,将原告第八村民小组30亩集体土地征用用于建设桃园,征用期限自1994年4月至2014年4月止,征用土地位置在村南边,四至为北至北街地、南至大沙河、西至洋槐林、东至河埝,双方未签订合同。被告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西村村民委员会认可承包原告第八村民小组30亩土地,并同意返还相应数额承包地,但土地四至因1996年洪水冲走西至洋槐林约9亩地,具体四至地界不明显,故返还原告第八村民小组30亩土地中包含土地22亩,河滩8亩地,原告予以认可。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原告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西村第八村民小组可以作为发包方将其村民小组所有的30亩土地转给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西村村民委员会用于建设桃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被告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西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承包方,承包期限到期后应及时返还原告方承包地,原告主张被告村委会返还借用原告方口粮土地30亩,被告同意返还,但因自然灾害导致原承包土地四至界限不清,返还原告第八村民小组的30亩土地中包含土地22亩,河滩8亩地,原告对此予以认可,故本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西村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西村第八村民小组30亩承包地(包含22亩土地,8亩河滩地)。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西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原告所预交的诉讼费用法院不再退还,而由相关权利人在执行程序中将预交的诉讼费一并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少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红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