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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连云港司麦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又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司麦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又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1908号原告连云港司麦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西路汇鸿大厦23楼2303室。法定代表人施晓如,总经理。被告陈又毅。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司麦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又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晓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洪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