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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3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潘贻松与潘金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173号申请执行人潘贻松。被执行人潘金娒。申请执行人潘贻松与被执行人潘金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499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5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金娒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潘贻松借款利息12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受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依规定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瑞安市上望街道九一村的房屋(产权证号为:000130**),已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止),申请执行人可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因该房屋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房屋面积小且已经抵押给银行,目前暂不宜处置。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中行、建行、农行及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或未开设账号,或账号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公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出入境记录。2016年6月21日,被执行人来局里表示目前经济困难,承诺于2016年年底偿还100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且不要求拘留被执行人。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案款120000元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1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鲍斌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志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