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03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91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委托代理人韩岩芳,沾化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又名王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好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孔凡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