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3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91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委托代理人韩岩芳,沾化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又名王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好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孔凡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