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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9民终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新市兴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宋美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阜新市兴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美君,阜新科力恒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9民终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市兴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光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含光。委托代理人:于德庆,系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嘉欣,系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凤全。委托代理人:李长军,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美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新科力恒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耕田。委托代理人:刘明继,系辽宁鑫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俊岩,系辽宁鑫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兴光房地产公司、富强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宋美君、科力恒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14)阜开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兴光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德庆、李嘉欣、富强建设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长军、被上诉人科力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明继、张俊岩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宋美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14)阜开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艳审 判 员  孙晓滨代理审判员  黄 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兴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