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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何秋丽、钦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何秋丽,钦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3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住所地钦州市南珠西大街118号建行大厦。负责人覃世久,行长。被执行人何秋丽,女,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桂平市人,住所地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钦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永福东大街市总工会大楼二层。法定代表人郑康雄,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何秋丽、钦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抵押房产不停止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建华审 判 员  赵 锋代理审判员  陈威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朝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