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3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扣琴与姚光琴、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存款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扣琴,姚光琴,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3执642号申请执行人:吴扣琴,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姚光琴,男,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三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皖0203民初239号吴扣琴与姚光琴、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姚光琴、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光琴银行存款126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俊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关注公众号“”